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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成熟,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的用工方式,逐漸發展起來??v觀我國勞務行業的發展,雖歷經坎坷,但也漸漸被許多企業認同和接納?,F有的《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務用工模式的權利與義務做了更明確的規范,確定了其在構建和諧穩定勞資關系中的重要性,也預示市場的逐步完善性。然而,相對于已經有60年發展經驗的歐美市場,中國的勞務市場依舊處于幼年期,尚有很多需要規范的地方。以下讓小編從分析勞務用工的不規范現狀中,一起探索未來勞務派遣的發展對策。
1、立法規范不全面,勞務糾紛處理惹爭議。
《勞動合同法》雖然明確了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但具體哪些崗位可認定為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列舉,因此給用工單位留下了可以利用的空間。一般來說,操作工、電話營銷、客戶服務、業務員、維修工等流動性大的崗位或項目性質的短期崗位可使用勞務工派遣模式。但實際操作中,部分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原有正式員工轉為派遣員工,將勞務派遣作為常態的用工形式,即所謂的逆向勞動派遣,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工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而在派遣勞務實際運作過程中,用工單位使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期限往往比較短,若按《勞動合同法》又必須與勞動者簽訂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期限無法確定。遇到這種情況,無論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都會感到進退兩難,無所適從。
加上現有《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三方主體法律關系不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不清,一旦出現糾紛、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責任不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致使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比如通過合同約定,任意解除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任意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發生因工或非因工傷亡事故,一些小規模勞務公司采用關門方式而不承擔責任。